無錫市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管理試行辦法
瀏覽: 5717發布: 2007-03-19
1. 總則
1.1目的: 隨著翻譯市場的日漸成熟,翻譯客戶對翻譯服務機構提出了翻譯資質的要求。無錫市翻譯協會作為翻譯行業協會,依據《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理》及其他市委市政府有關行業協會職能的文件精神;參照國家有關翻譯和質量標準結合無錫本地實際情況制訂本認證管理辦法;
1.2 指導原則: 本著從無到有,由易到難的原則,通過不斷實踐,逐步完善本資質認證體系,提高本資質認證的資信力;
1.3 本資質認證為推薦性資質認證,非強制性,在錫翻譯機構可根據自身情況自愿申請;
1.4 參考法規及標準:
《無錫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條例》
《翻譯服務規范 第1部分 筆譯》(GB/T 19363.1-2003)
《翻譯服務規范 第2部分 口譯》(GB/T 19363.2-2006)
《翻譯服務譯文質量要求》(GB/T 19682-2005)
《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GB/T 19000-2000)
《質量管理體系》(GB/T 19001-2000)
2. 范圍: 適用于在無錫地區從事翻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3. 認證執行機構: 無錫市翻譯協會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委員會.
3.1 人員組成: 由無錫市翻譯協會部分理事,無錫地區翻譯專家,以及具有質量認證資質的專家組成.
3.2 認證執行機構的職責:
a. 確定資質認證的標準以及學習培訓內容;
b. 對專職翻譯人員和審校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進行考核;
c. 對翻譯服務機構業務流程和質量管理體系進行公正的評估;
d. 對被認證單位的資訊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4. 認證流程
一. 被認證單位向無錫市翻譯協會翻譯資質認證委員會遞交申請表和申請資料,確定認證聯系人;
二. 認證委員會審查被認證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通過后,向被認證機構發出復審通知書;
三. 接到通知書后,被認證機構有關人員參加有關翻譯服務及質量控制標準的培訓和學習,并考試合格;
四. 被認證機構憑復審通知書向認證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
五. 認證委員會派出認證人員依據本辦法及本辦法附件進行實地復審,復審內容包括被認證方的專業資源,服務資源,服務管理等是否屬實并達到本認證要求;
六. 通過復審的,在認證委員會登記并歸檔后,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由認證委員會認證并頒予<翻譯資質證書>,此證書統一編號.
5. 申請條件
申請翻譯服務資質認證的翻譯機構必須符合本項下所列基本條件方可申請認證.
5.1 服務資源
a. 注冊成立一年以上的法人單位,具有獨立的銀行帳號,在行政、財務方面完全獨立;
b. 注冊資本不少于30萬元人民幣,具有穩定且適合提供翻譯服務的營業場所;
c. 適合提供翻譯服務的全套辦公設備;
d. 專職服務人員.
5.2 專業資源
被認證機構所有的保證提供的翻譯質量的要素。
5.2.1 翻譯人員: 不少于2名專職翻譯,
(參考GB/T 19363.1-2003,GB/T 19682-2005)
5.2.2 審校人員: 不少于2名專職審校;:
(參考GB/T 19363.1-2003,GB/T 19682-2005)
5.2.3 與單位從事的翻譯業務范圍相當的字典、詞庫、參考文獻等;
6. 服務管理: 質量控制體系,通過策劃,確定明確的服務過程與子過程,對這些過程和其產品進行有效的控制.(參考GB/T 19001-2000)
6.1 對服務和翻譯產品的產生過程有明確科學的過程安排,以保證產品的質量符合國家標準(或更高標準);
6.2 質量方針和目標,管理體系:
申請機構需要有切實合理的質量方針和發展目標,并有與之對應的的管理體系:
6.2.1申請機構需有系統完整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程序.職責清晰,目標明確同時需證明有效.
6.3 人員管理
a. 參照5.2.1、5.2.2項下要求及《無錫市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細則》第2款下其他要求,對工作人員的進行管理。
6.4 文件控管:
a. 有比較完善的與翻譯服務相關的文件,并切實執行;
b. 上述文件須以科學合理的方案控管,保證保密性和可追溯性以及客戶的查詢便利.
7. 認證證明
本資質認證通過頒布證書、在翻譯協會官方網站公示和在翻譯協會會刊公布等方式證明被認證機構通過本資質認證。
7.1 資質認證證書
為無錫市翻譯協會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委員會自行或授權頒發的,證明受證單位達到《無錫市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管理辦法》要求的具有單獨唯一編號的證明。
7.1.1證書內容:
7.1.1.1 面文
a. 認證機構名稱;
b. 被認證機構名稱,
c. 認證時間;
d. 鋼印,公章,簽發人簽名等.
7.1.1.2 背書
a. 證書說明: 此證書為無錫市翻譯協會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委員會授予受證單位的具單獨唯一編號的證書,所有權歸本委員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涂改或偽造,違者本委員會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本委員會有權依據本辦法收回此證書;
b. 免責聲明: 1) 本認證為推薦性認證;
2) 本認證僅證明被認證機構于認證期間提供的材料屬實,符合認證規范,達到資質標準;
3) 本認證不保證被認證單位的服務對象或提供的服務內容的合法性;
4) 若對此認證結果有任何疑問或異議,請向無錫市翻譯協會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委員會咨詢;
5) 本認證有效期一年,到期需照<無錫市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管理辦法>要求年審;
6) 本認證最終解釋權歸無錫市翻譯協會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委員所有.
7.2 證書的發行: 證書發行時包括正本一本,副本數量不限. 參與投標等需出示本認證證書時,應出示正本或副本原件,復印件無效.
8. 年審:本認證有效期為一年,在證書日期到期前一個月,由被認證單位申請提出年審,主要檢查從業人員 資質及質量控制程序的執行情況;
9. 取消資質: 具有以下情況的機構將被取消資質,作廢原資質證明正本,并在協會官方網站公示;
9.1 在認證有效期內被指違反經認證的機構標準運作三次以上,并經認證委員會證實的;
9.2 在認證有效期被發生重大翻譯質量事故的;
9.3 未通過年審的;
10. 生效:
本辦法已于2007年1月12日經五屆七次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日生效試行。
附件:《無錫市翻譯服務機構資質認證細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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